4次向黑社會集團成員通風報信,商洛高新區(qū)一公安副局長獲刑3年半

商洛微幫 今天

  先后四次向重大黑社會集團成員通風報信,多次示意一名骨干成員外出躲避、毀滅證據(jù)。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原副局長李永東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案一審判決書,李永東獲刑3年6個月。

被告人李永東,案發(fā)前任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違紀違法被柞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經(jīng)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逮捕。

鎮(zhèn)安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李永東在2009年調(diào)查一起打架斗毆事件時認識了任某某,2010年底調(diào)任高新分局工作以后,因為喜歡養(yǎng)狗,多次去任某某在任塬村開辦的狗場,遂與任某某熟悉。2016年底李永東在處理一起農(nóng)民工討薪案時認識了汪某某。

2018年11月23日早,汪某某來到李永東辦公室告知李永東,商洛市成立的由商洛市公安局的宋某某負責的掃黑除惡專項工作組可能在調(diào)查任某某,任某某委托李永東打聽相關(guān)案件情況。李永東應允,當場給宋某某打電話,宋某某以在開會為由叫其隨后聯(lián)系。之后,宋某某回電話,李永東約宋某某一起吃中午飯,宋某某答應并告知李永東要帶著鎮(zhèn)安縣公安局副局長朱某某一起赴約。李永東將該情況電話告知汪某某后,二人相約在上上洛公司門口見面,汪某某給李永東車上搬了一箱五糧液酒和兩條南京細煙,讓其招待宋某某。后李永東在某農(nóng)家樂宴請宋某某和朱某某等,席間閑聊時得知鎮(zhèn)安縣抽調(diào)了三名警察,各縣都抽調(diào)了警力,市委很重視掃黑除惡工作且下周二要開匯報會等信息。

當天晚上,李永東打電話將所探聽的信息告知了汪某某,并要求任某某慎重對待,出去躲避風頭,讓任某某犯罪集團成員停止實施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和毀滅、隱匿有關(guān)證據(jù)等。

11月24日,李永東與汪某某在藍田玉山收費站見面,收取汪某某現(xiàn)金5萬元,汪某某請求其從宋某某處繼續(xù)打探消息。11月25日晚,李永東打電話告知汪某某,當天沒有約到宋某某,要等下周市上匯報會開了再去找宋某某,讓汪某某他們先出去避避風頭。11月26日中午,汪某某再次來到李永東辦公室,李永東讓汪某某自己也想想辦法打聽消息。11月27日晚,李永東給汪某某打電話,告知汪某某市上原定的掃黑除惡匯報會沒有開。11月28日,李永東和同事吃飯時聽到洛南縣公安局楊某某被抽到專案組的消息,下午上班時遇見單位同事韋某某,打聽到了市公安局從他們分局抽調(diào)民警,晚上有任務的消息,當天下午5時,李永東打電話給汪某某,告知了其當天打聽到的消息,并再次提醒任某某等外出躲避。汪某某得知該消息后通知了任某某,任某某因從別處打探到消息,沒有聽從李永東讓其外出躲避的勸告,于當晚被公安機關(guān)在商洛市富麗華酒店抓獲。

(二)受賄罪

2018年11月24日下午5時左右,李永東接受汪某某的請托為任某某打聽案情,在西安市藍田玉山收費站出口,收受其5萬元人民幣,用于歸還其富秦家樂卡貸款。

另查明,任某某及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集團涉案成員共四十余人,涉嫌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組織、介紹、容留婦女賣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等多起犯罪。經(jīng)商洛市中級人法院終審判決,分別判處任某某等人二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永東身為具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李永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證據(jù)確實充分,且被告人及辯護人均不持異議,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永東先后四次向重大黑社會集團成員汪某某通風報信,多次示意骨干成員任某某外出躲避、毀滅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辯護人認為李永東不構(gòu)成情節(jié)嚴重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永東在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永東主動交代偵查機關(guān)未掌握的受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坦白和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法院一審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李永東非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由扣押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