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2月出版
關于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因法律無明確規(guī)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爭議,具體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人起訴之日止;第二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第三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日止;第四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
我們認為逾期還款利息的性質為逾期還款的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借款人在清償借款之前其違約的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之中,應當由借款人承擔直到全部清償之間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至于《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義務,自 2014年8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明確了計算方法與標準,與逾期利息的計算并不沖突也不重復,兩者可以分別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guī)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則本案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債務利息。應當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也稱為遲延履行利息(文中的“遲延履行利息”與《解釋》中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含義相同,為了便于理解,文中使用“遲延履行利息”這一表述方式),是指在執(zhí)行程序中,被執(zhí)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多支付的利息。
遲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債務利息,主要區(qū)別在于:第一,法律依據不同。計付遲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強制執(zhí)行措施之一,也是訴訟法賦予申請執(zhí)行人的實體權利,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而一般債務利息受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規(guī)等實體法約束。第二,性質不同。遲延履行利息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其目的是督促被執(zhí)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計算方法法定,具有強制性;一般債務利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體現意思自治原則。第三,起算時間不同。遲延履行利息是從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開始計算;一般債務利息通常從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第四,相關規(guī)定適用的范圍不同。有關遲延履行利息的規(guī)定,是規(guī)范所有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案件;而有關一般債務利息的規(guī)定(如民間借貸的有關司法解釋),則適用于審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