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某投資公司在作為工程代建方控制工程款支付的情況下,在起訴某公司支付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某公司賬戶,并且不同意某公司以金融機構開具《保函》或提供足額的不動產作為財產保全的置換擔保申請,具有主觀過錯。

2.因某投資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導致某公司賬戶內資金凍結無法流動,影響了某公司對被凍結資金的使用收益,造成相應損失,該損失與某投資公司的保全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應當由某投資公司負擔。

【案件基本事實】

2011年12月21日,神華公司與精誠公司簽訂《聯合開發(fā)建設協議》,約定由神華公司負責開發(fā)“神華城”公寓和辦公樓兩幢,并承擔全部費用,精誠公司負責開發(fā)酒店一幢,并承擔全部費用。雙方按各自承擔費用的部分取得相應的產權。后神華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簽訂《神華城辦公樓委托代建合同》,約定神華公司委托某投資公司代為進行“神華城”辦公樓建設及裝修裝飾工程管理,某投資公司按神華公司要求合理控制“神華城”辦公樓造價,委托建設資金及裝飾費用由神華公司支付,某投資公司代建工程竣工驗收后,神華公司向某投資公司支付酬金。

2012年,業(yè)主方精誠公司與代建方某投資公司及總承包方某公司簽訂《神華城配套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由某公司負責神華城配套建設項目,某投資公司分包其中的部分工程。某投資公司按各專業(yè)分包總價(不含設備價格)另行支付某公司配合費。關于工程款支付,三方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某公司應在30日內向某投資公司提供結算資料,某投資公司在收到結算資料后完成結算審計工作,結算結束十日后,某投資公司將工程款向某公司支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95%,余下5%為工程質量保修金。2012年7月19日,某投資公司向神華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某公司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辦公樓、公寓樓項目補充協議一》《神華城配套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產生的工程款支付、工程質量、工期等全部經濟糾紛及合同履行期間安全責任、行政責任與第三方民事責任均由某投資公司獨立承擔。

2012年7月20日,業(yè)主方神華公司、精誠公司又與代建方某投資公司(甲方)、總承包方某公司(乙方)簽訂《辦公樓、公寓樓項目補充協議一》,約定由某公司負責神華城辦公樓、公寓樓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范圍為圖示范圍內的所有土建、裝飾、安裝工程(地下室土方開發(fā)、基坑支護、墊層及墊層防水除外),某投資公司分包內容與《神華城配套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一致。該協議還約定“4.甲方(某投資公司)專業(yè)分包的項目,由甲方直接與專業(yè)分包人單獨簽訂分包合同,同時應交乙方備案,分包結算不列入乙方結算總價”。

2013年4月22日,業(yè)主方精誠公司與代建方某投資公司(甲方)、總承包方某公司(乙方)簽訂《辦公樓、公寓樓項目補充協議二》。后四方又先后簽訂多份協議,但四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為《酒店項目補充協議一》《辦公樓、公寓樓項目補充協議一》《酒店項目補充協議二》《辦公樓、公寓樓項目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某投資公司在《酒店項目補充協議一》《辦公樓、公寓樓項目補充協議一》中均為發(fā)包方(甲方),且前述協議均約定由某投資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實際履行過程中亦是由某投資公司及精誠公司直接向某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2016年1月12日,神華公司、造價中心、某投資公司、某公司形成《會議紀要》,第五項載明“結算工作由總包單位全面負責,竣工圖及設計變更按照神華公司要求、國家相關規(guī)定完善,該工程最終結算以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提交的資料為準”。

2016年4月,“神華城”辦公樓、公寓樓通過竣工驗收。2016年12月3日,某公司向杜某帝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杜某帝辦理某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精誠公司簽訂的“神華城”辦公樓、公寓樓、酒店、澳龍廣場項目施工合同結算事宜。委托期限為自授權委托書簽署之日至工程結算完畢,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后截止。

2017年4月,某公司以精誠公司、神華公司、某投資公司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某投資公司、精誠公司及神華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7085540元,墊資利息1667750元以及延期支付利息14119965.95元;2.精誠公司、神華公司、某投資公司向某公司支付窩工損失168.12萬元;3.確認某公司對精誠公司、神華公司、某投資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案件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精誠公司、神華公司及某投資公司負擔。一審法院作出(2017)新民初18號民事判決,判令:一、精誠公司、某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0118970.82元;二、精誠公司、某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雙倍計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三、精誠公司、某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某公司支付墊資利息1667750元及利息;四、某公司在40118970.82元范圍內對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月內向精誠公司、某投資公司移交完整的施工資料;六、駁回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精誠公司、某投資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終848號民事判決,判決:一、維持(2017)新民初1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二、變更(2017)新民初1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精誠公司、某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三、變更(2017)新民初1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精誠公司、某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某公司支付1667750元及利息。 該案一審審理過程中,甲方精誠公司、某投資公司與乙方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簽署《協議書》,主要內容為:(1)甲方同意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先行支付乙方工程款7766853元。如甲方未能按期付清前述款項,未付款項應付時間追溯至2014年9月30日,甲方應從應付之日起按2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5)案爭價款最終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內容為準,若截至2018年9月30日,判決書(調解書)尚未生效,則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40283950元,最終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多退少補;退還或補充支付應當在生效法律文書向相關方送達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逾期支付或返還的,從應付之日起按2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權利方支付利息。2017年10月26日,精誠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766853元。2017年11月7日,某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簽署《“神華城”辦公樓、公寓樓某投資公司代中國五冶施工項目表》,某公司代理人杜某帝在該項目表中某公司項目負責人處簽字確認。

經一審法院委托,天健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出具(2019)119號鑒定意見,確認無爭議的工程造價合計為150641184.46元,含“神華城”辦公樓86180822.51元、“神華城”公寓樓52943111.61元、“神華城”地下車庫安裝工程5446512.44元、“神華城”人防車庫安裝工程2402123.18元、配合費3668614.72元,并對工程簽證、露面變形縫等26個有爭議項目具體內容及金額進行了表述。天健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神華城”辦公樓、公寓樓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劃分說明》,對新天健基審(2019)119號鑒定意見書中的某公司、某投資公司施工項目金額進行劃分,無爭議部分中某公司施工金額為94547090.73元,某投資公司項目金額為52425479.01元,有爭議部分某公司項目金額為245209.94元,某投資公司項目金額為35433475.78元。

2018年9月10日,某投資公司以神華公司、某公司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神華公司、某公司對某投資公司代建的“神華城辦公樓、公寓樓”工程項目進行整體審計決算;2.判令神華公司、某公司共同向某投資公司支付工程結算款85618508.02元(暫定);3.判令神華公司、某公司共同向某投資公司支付怠于決算的違約賠償金1500萬元;4.判令案件訴訟費、保全費、郵寄送達費由神華公司、某公司承擔。審理過程中,某投資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某公司價值8000萬元的資產予以保全。某投資公司提供某財險疆分公司出具的《擔保書》為上述財產提供擔保。一審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新民初78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某公司銀行存款8000萬元,不足部分則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中國建設銀行于2018年8月18日出具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回執(zhí),載明“被執(zhí)行人某公司在我行5100××××2280賬戶內的存款余額人民幣319931877.57元,本案已以8000萬元為限作凍結處理,實際凍結可用金額8000萬元,凍結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蹦彻驹谑盏奖H牧虾?,遞交《財產保全置換擔保申請》,表明愿意以申請金融機構開具《保函》或提供足額的不動產作為財產保全的置換擔保,某投資公司書面表示不同意置換,故未進行財產置換。

該案審理過程中,某投資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一審法院申請撤訴,一審法院于同日作出(2018)新民初78號民事裁定,準許某投資公司撤回起訴。后某投資公司又多次就案涉工程款糾紛以某公司為被告起訴索要工程款,后均撤訴。某公司案涉建設銀行5100××××2280賬戶實際查封期間為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1月28日,共132天。查封期間,該賬戶可以正常進行交易,其中,查封之日2018年9月18日的賬戶余額顯示為481305516.37元,解封之日2019年1月28日的賬戶余額為681467682.07元。2018年9月7日,某財險疆分公司出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單》,載明“四、擔保金額:人民幣捌仟萬元整(小寫:80,000,000)。五、保險責任: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六、擔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損害之債訴訟時效屆滿時止。承諾內容:保險人承諾該保單保函不可撤銷。保險人不得以其與申請人(被保險人)簽訂的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span>

2019年1月1日,某公司與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500000000元,借款期限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途為流動資金運營周轉,利率為浮動利率。合同簽訂后,行將500000000元貸款發(fā)放至某公司賬戶中。本案庭審中,一審法院要求某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核實其基本賬戶在凍結期間案涉款項是否計息。2022年2月17日,某公司提交說明,載明經與銀行核實,凍結款項在凍結期限內系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2021年12月14日,某律所向某公司出具法律服務費發(fā)票兩張,每張發(fā)票金額為100000元,合計200000元。

【原告訴訟請求】

某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某投資公司賠償某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19262222.22元(包括利息損失18962222.22元和律師費300000元);2.判令某財險疆分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送達費用

【法院裁判】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院二審判決:一、撤銷(2021)新民初5號民事判決;二、某投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某公司被保全資金的利息損失(以8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之差,自2018年9月18日起計算至2019年1月28日止);三、駁回中國某集團有限公司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評析】

一、本案應適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系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本案中某公司銀行賬戶被保全查封、解封的時間及其主張的損失均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不屬于前述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民法典溯及適用的具體情形,故本案依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釋。

二、某投資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某公司的侵權,若構成侵權,損失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一)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行使該權利的目的在于保障生效裁判文書的執(zhí)行或避免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承擔因財產保全錯誤給其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按照主觀過錯、損害結果、損害結果與保全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來認定申請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某投資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某公司的侵權

1.關于主觀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因《某投資公司代某公司施工明細表》中的施工內容,與《辦公樓、公寓樓項目補充協議一》約定的某投資公司直接發(fā)包的工程內容不同,某公司也并未就該部分工程系某投資公司發(fā)包項目而非其分包項目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某投資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無不當。但某投資公司明知某公司作為總承包方尚未獲得工程款,并且其作為代建方享有控制工程款支付的方便條件,其對某公司賬戶申請財產保全并不具備緊急性和必要性,具有主觀過錯。對于該認定,某投資公司沒有提起上訴,亦未提出實質抗辯意見,二審法院認為該認定具有事實依據,應當予以維持,即某投資公司在作為工程代建方控制工程款支付的情況下,在起訴某公司支付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某公司賬戶,并且不同意某公司以金融機構開具《保函》或提供足額的不動產作為財產保全的置換擔保申請,具有主觀過錯。

2.關于某公司的損失

因某投資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導致某公司賬戶內資金凍結無法流動,影響了某公司對被凍結資金的使用收益,造成相應損失,該損失與某投資公司的保全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應當由某投資公司負擔。

某公司賬戶內余額充足,保全查封期間被凍結資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予以計息,上述事實和理由不能證明某公司因賬戶被凍結產生的實際損失。在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具體損失的情況下,其實際損失以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較為妥當,具體賠償標準以某投資公司申請凍結的80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某公司已經獲得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相應予以核減。

關于律師費。最高院認為,律師費用并非本案訴訟必須支出的費用,雙方當事人亦未有律師費承擔的相關約定,某公司的該項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3.關于損失承擔主體

某財險疆分公司出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單》中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據此某投資公司主張某公司應向某財險疆分公司主張損失賠償。

最高院認為,某投資公司申請保全的行為是導致某公司賬戶被查封遭受損失的直接原因,某公司有權直接請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某投資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某財險疆分公司對財產保全錯誤導致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某投資公司該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