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日申請人商南縣XX飲食娛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羅XX簽訂了酒店承包合同,合同約定了承包期限、承包金交付方式、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足額交納第一年度承包金,拖欠15萬元一直不交,且第二年承包金交納期限已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仍無交費誠意。依照合同約定拖欠承包金三個月,申請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酒店經營權,被申請人應按合同總承包金的30%支付違約金。申請人為了避免自身損失的擴大,依據(jù)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與被申請人解除承包合同,收回被申請人承包的酒店及財產,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拖欠承包金15萬元,并承擔違約金75000元及本案的仲裁費用。仲裁委受理后就支付拖欠承包金,承包違約金作出申請人單項請求先行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申請人從“和諧”的角度出發(fā)再次作出承諾:被申請人若自動履行先行裁決,并支付第二年度承包金,申請人自愿放棄解除合同、收回酒店及財產、承擔違約金及仲裁費用的請求。但被申請人仍然沒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誠意,故仲裁庭就申請人解除合同、收回酒店及財產的申請作出了終局裁決。

處理結果

簡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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