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時間有哪些要求?

當事人可以在以下兩個時間提出回避申請:

⑴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在開庭開始時也必須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并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⑵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出于種種原因,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當事人可能對仲裁員是否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不太了解,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才發現或知道仲裁員具有回避事由,為保障仲裁當事人充分行使其權利,確保仲裁的公正性,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但如果仲裁庭開庭審理已經結束,進入了評議階段或已作出了裁決,則不能再行提出回避申請,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予以補救。

42、仲裁法中的回避是否適用于記錄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回避決定應當怎樣做出?

依據回避的對象不同,回避的審批手續也不同。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應當注意的是,對于記錄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是否適用回避的規定,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一般認為對他們同樣適用回避的規定。

回避的決定應在依法對當事人的申請理由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做出。經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做出回避的決定。決定做出后,該仲裁員即應退出該案的仲裁;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勸說當事人撤回申請或徑行做出駁回申請,作出不準許回避的決定。這里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準許回避的決定,還是不準許回避的決定,都應以書面形式做出,而不能采取口頭形式。

43、仲裁中,作出回避決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回避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和當事人的重要權利,必然要在仲裁程序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在具體的仲裁活動中,該法律后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⑴延期開庭審理。

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發現了回避事由而提出回避申請時,仲裁委員會必須對該申請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就需要一定的時間,但未必在原定的開庭日期前即能查清,故而可能延期開庭,以保證回避權的行使。而對于在開庭審理中當事人臨時提出的回避申請,則會導致仲裁開庭審理的暫時停止,待回避問題作出決定后,再繼續本案的審理工作。

⑵重新指定仲裁員或選定仲裁員,另行組成合議庭主持案件的審理。

在獨任制仲裁庭中,獨任仲裁員的回避,使仲裁庭因沒有仲裁員而不復存在;在合議制仲裁庭中,也因某1名或2名仲裁員退出案件的審理而不足法定人數,致使仲裁庭無權作出裁決,故而需要重新指定仲裁員,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該回避的仲裁員是獨任仲裁員,則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如果應回避的仲裁員是合議制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員,則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

⑶仲裁程序的重新進行。

在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決定權在于仲裁庭。應當注意的是,仲裁程序在下面兩種情況下重新進行:一是當事人提出請求后,仲裁庭作出同意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的決定;二是當事人未提出請求,而仲裁庭依職權主動決定仲裁程序重新進行。

44、什么是仲裁審理?

仲裁審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組成后,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并交付仲裁的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活動。

45、開庭審理時和書面審理各有哪些優缺點?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各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仲裁實務中,兩種審理方式各有其長處和不足。開庭審理便于當事人在庭上出示證據、質證和進行口頭辯論,有利于仲裁庭準確弄清案情,但可能會因此拖延裁決作出的時間,并增加當事人的費用支出。書面審理雖有利于及時作出仲裁裁決,有利于當事人節省開支,但由于當事人沒有面對面地口頭陳述意見的機會,不利于仲裁庭充分了解案情,仲裁庭所作仲裁裁決的準確率有可能要打折扣。

應當注意的是,仲裁審理方式與訴訟審理方式完全不同,即仲裁審理是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書面審理為例外。而書面審理必須以當事人雙方達成不開庭審理的協議為前提條件,否則,不能書面審理。這個協議可以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體現,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中體現,還可以在仲裁審理前單獨訂立。

實踐中針對當事人未協議不開庭的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開庭審理。即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此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也可以缺席裁決。

46、什么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曉的事項。其具體范圍包括:⑴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⑵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⑶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⑸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⑹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動中的秘密事項;⑺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法律規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屬于國家秘密。

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只允許雙方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有關的專家、翻譯人員以及審理本案的仲裁人員參加,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與報道。

47、什么是延期開庭?什么是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

延期開庭,是指仲裁庭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之后或者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由于出現法定事由,導致仲裁審理程序無法按期進行時,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將仲裁審理推延到另一日期的行為。

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是指在仲裁機構規則中規定了仲裁機構、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進行某項仲裁行為的期限。

48、實踐中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實踐中仲裁審理前準備工作完成后,仲裁庭應當及時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并通知雙方當事人,以保證仲裁審理工作的順利進行。雙方當事人接到仲裁庭送達的開庭通知后,應當按時參加仲裁審理活動。一般情況下,開庭審理日期確定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都可以使仲裁審理過程順利進行。但是,為了保證特殊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雖然仲裁法沒有對延期開庭的具體情況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仲裁法的其他相關規定以及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延期開庭:

⑴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在仲裁實踐中,如果當時人遇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由,如地震、水災等自然災害,臨時因身體傷害或疾病住院治療等,導致當事人無法按期參加仲裁審理活動時,為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仲裁法允許當事人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的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⑵當事人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得知并提出回避申請,一旦仲裁委員會同意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就意味著需要重新選定相應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因此,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則可能引起延期開庭。

⑶需要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勘驗的。在具體的仲裁審理過程中,為了準確認定爭議案件事實,需要進一步調取新的證據,或者當事人對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申請重新鑒定、勘驗的請求獲得仲裁庭的準許,當事人即可申請延期開庭。

49、什么是撤回仲裁申請?什么是缺席裁決?

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仲裁申請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請,不再請求仲裁庭對該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行為。

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在沒有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與辯論的情況下,仲裁庭在聽取申請人一方的陳述并查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仲裁裁決。

50、實踐中撤回仲裁申請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申請撤回仲裁申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從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撤回仲裁申請可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及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事項后,仲裁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二是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基于仲裁申請人的某種行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請的意思,從而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

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⑴撤回仲裁申請須由仲裁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⑵撤回仲裁申請須采取書面形式;⑶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須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之前。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之前,無須提出撤回仲裁申請,而仲裁庭一旦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則意味著仲裁庭對該爭議案件作出了終局性判定,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不能再提出撤回仲裁申請;⑷提出撤回仲裁申請需當事人自愿。

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與當事人申請撤回仲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