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另一方對單方解除有異議時,根據本合同范本中設有的仲裁條款,可請求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十二、本章合同范本中有關“爭議的解決方式”條款均推薦采用仲裁方式。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主要意義在于商業合同糾紛解決的保密性、便捷性和有效性,以免當事人因為糾紛而遭受不必要的時間、金錢和商業聲譽上的損失。當事人的這種選擇并不影響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訴訟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
十三、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排除法院的強制管轄權且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債權債務的轉讓、失效、無效、未生效、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十四、本章后附節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款以備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