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詢問當事人?! ?a name=25>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同一仲裁裁決的,受理執(zhí)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裁定中止執(zhí)行?! ?a name=26>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name=27>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協(xié)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斒氯嗽谥俨贸绦蛑袑χ俨脜f(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又以此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經審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請求不予執(zhí)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xié)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name=29>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a name=30>第三十條  根據審理撤銷、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機構作出說明或者向相關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及仲裁的案件過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關的仲裁機構?! ?a name=31>第三十一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驹阂郧鞍l(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