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商洛市人民政府下發(fā)(商政辦發(fā)〔2011〕95號)文件《關于加強仲裁工作的通知》后,中國銀行商洛分行非常重視,認為仲裁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的一種法律途徑,加強仲裁工作是件好事,能促進社會穩(wěn)定和諧。對企業(yè)也是一件大好事。

按文件精神2011年9月21日,仲裁商洛分會去該行溝通仲裁業(yè)務時,該行副行長魚軍栓首先對市政府的文件進行了高度贊揚,他認為:仲裁是一種國際通用的先進法律制度,具有方便、快捷、靈活的特點,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一種有效法律手段。作為中國銀行商洛分行堅決按市政府文件精神執(zhí)行,當即安排了該行的聯(lián)系對接部門,確定了專人負責,要求在該行的信貸合同中落實仲裁條款,并明確表示該行今后的信貸合同中必須有仲裁條款,按政府要求,用仲裁方式化解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