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只能是替一方當事人訴告(答辯申訴)另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依據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相關精神,執(zhí)業(yè)律師可以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其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司法裁判文書法律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如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仍然要依據事實等證據向裁判機關訴告或申裁,即重新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