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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之二十五〕

保險公司揀小失大的保險糾紛仲裁案例

【按】仲裁商洛分會委員會仲裁員白書寶2012年4月28日裁決一起商洛某保險公司與旬陽縣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某水溝釩礦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公司因不同意申請人增加賠付修理費1000元計24000元的調解結果而最終以維持申請人5000元計29000元賠付金獲終局裁決結案。保險公司本以調解只賠付申請人修理費24000元而獲裁賠付29000元。1000元少還是5000元多?

基 本 案 情

申請人稱:其陜H876xx車于2011年10月8日在被申請人處投有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2011年11月6日,該車于西鎮(zhèn)高速123Km+900m處發(fā)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及高速路路產損失,商洛市交警支隊xx高速公路交警大隊認定申請人車輛駕駛人余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fā)后,申請人車輛被拖至西安xx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檢修,花銷修理費32,283元,經與修理廠反復協(xié)商,申請人支付了29,000元。本次事故還產生勘查施救費3,610元,賠償高速路財產損失費4,480元。經與被申請人多次協(xié)商,達不成賠償協(xié)議。為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現(xiàn)依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特申請仲裁,請求:被申請人依約支付車輛維修費用29,000元;事故施救費3,610元;賠償高速路財產損失4,480元。

審 理 結 果

綜上事實及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第五十五條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決:

一、由被申請人x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自收到本裁決之日起15日內賠償申請人旬陽縣xx礦業(yè)有限公司xx水溝釩礦汽車修理費用29,000元、施救費用3,000元、代查勘費用400元、高速路財產損失費用4,480元,合計人民幣36,880元。逾期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1335.5元,剩余部分由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申請人已預交,被申請人在履行本裁決第一項時一并支付申請人。

三、駁回雙方當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簡 評

該案是一起事實基本清楚、案情簡單的肇事理賠案件,但是由于保險公司的內部銜接體制和操作以及對仲裁調解司法手段的理解不夠,尤其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理賠態(tài)度,致使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和最終賠付效益多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仲裁員白書寶幾經周折、耐心入微的給申請人做工作,使申請人作出了極大的讓步,愿意接受被申請人賠付修理費24000元,但是被申請人以主管上級公司決策為由而堅持自己的意見僅給賠付修理費23000元主張不變,致調解1000元爭議而使雙方不能達成調解結果。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仲裁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本案作出了終局裁決,使申請人獲賠修理費29000元全額賠付共計36,880元人民幣。

筆者認為:仲裁調解的靈活性、和諧可親性是建立在事實和法律基礎之上的,又是充分體現(xiàn)雙方當事人互惠互利而和睦意愿的司法手段。如若本案調解結案,申請人少獲5000元修理費賠付但取得了與保險公司繼續(xù)友好合作的結局,被申請人保險公司不僅少賠付5000元修理費增利且更能獲得申請人其他車輛的續(xù)保業(yè)務。然而,裁決后的保險公司全額賠付了申請人29000元修理費,又失去申請人投保業(yè)務和人氣保險的氛圍。該案例可作保險公司拓展業(yè)務,誠信和諧理賠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