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規定仲裁法律制度,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確認仲裁法律責任的全國統一適用的法律規范。
它具有以下特點:
(1)協議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愿選擇,或裁或審。選擇仲裁形式解決爭議,應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
(2)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辦案。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和地域管轄,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3)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程序有較大透明度和自主性。當事人從申請立案、組成仲裁庭到開庭審理每個程序都能提出決定性的建議。
(5)仲裁員有較高資望。
(6)法院的支持和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