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準司法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我國,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商事糾紛的兩大主要途徑。與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訴訟相比,仲裁屬于社會公力救濟,但同時又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從而也上升為一種法律制度。我國采用或裁或審制度,也就是說某一經(jīng)濟糾紛,或者選擇仲裁,或者到法院訴訟。

(1)仲裁一裁終局。與訴訟可能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相比,仲裁一裁終局,使爭議在短時間內得到確切地又是最終的處斷結果。

(2)專家審理,結果具有可預見性。與訴訟中由相對固定的法官審判不同,仲裁是由遍布各行各業(yè)的,擁有各種專業(yè)背景的仲裁員來審理。

(3)仲裁程序自主靈活。首先,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和設計仲裁程序,比如仲裁庭的人數(shù)、開庭地點、語言等。其次,在仲裁程序進行中,仲裁庭也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來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仲裁程序如何進行。

(4)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根據(jù)《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個公約國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