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構建調解仲裁訴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擁抱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新時代
發(fā)布時間: 2019-10-28 09:37
來源:
法制日報
● 《紐約公約》《新加坡公約》和《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共同構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三駕馬車”,展示了國際社會對多邊主義的共識。這三大公約將形成完整的國際爭議解決執(zhí)行框架,有助于促進調解者使用,促進國際貿易的發(fā)展
● 隨著國際商事活動的日趨頻繁,構建調解、仲裁、訴訟相互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成為保障跨國經貿活動有序開展、維護國際商業(yè)秩序平穩(wěn)健康的必要保障
● 下一步要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通過具體的司法實踐,明確公約解釋和實用的邊界,加強國際法的可落地性,公約落地在中國的生效還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解決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維
多日陰雨連綿的重慶,在10月17日終現晴日。
長期以來未能充分發(fā)揮其應有作用的商事調解,在這一天迎來了自己的高光時刻:“2019年國際調解高峰論壇”啟幕。作為《新加坡公約》(全稱為《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簽署后的首屆論壇,其在業(yè)內被賦予重大意義——是《新加坡公約》簽署后國內外業(yè)界人士深入研討推進公約落地實踐問題的具體行動。
與會者從世界各地趕來,來自中國和美國、墨西哥、英國、意大利、西班牙、荷蘭、瑞士、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的調解員、仲裁員、法官、法學專家、律師及企業(yè)代表500多人出席論壇活動。
中國官方高層的重視從出席人員名單中可見一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中國貿促會副會長盧鵬起、重慶市副市長李波等。
羅東川指出,隨著國際商事活動的日趨頻繁,構建調解、仲裁、訴訟相互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成為保障跨國經貿活動有序開展、維護國際商業(yè)秩序平穩(wěn)健康的必要保障。
多國簽署調解公約
推動調解事業(yè)發(fā)展
國際商事調解,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商事爭議而產生的具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的調解,是一種“既節(jié)省時間,又節(jié)省金錢”的最為友好的爭議解決辦法。
雖然優(yōu)勢明顯,但這一爭議解決辦法在活躍的訴訟及仲裁面前,長期以來卻很難有“名字”。盡管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于2012年發(fā)布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范法》,讓調解在化解國際經貿糾紛中有了重要的一席之地,但真正用起來又有些“束手束腳”,很難充分發(fā)揮作用。
根本原因在于受調解協議效力和執(zhí)行等保障制約。這一問題隨著國際商事調解需求日益增加而越發(fā)凸顯。隨著國際經貿、人文交流日益頻繁,跨規(guī)則、跨法律、跨文化的國際糾紛日益增多,作為國際商事糾紛柔性解決機制,加強對國際商事調解的運用越來越多地被倡導。
“調解作為一種非對抗性糾紛解決方式,具有解決過程更加靈活、成本更加低廉、協議更易執(zhí)行、伙伴關系更好維護的獨特優(yōu)勢,因而受到各方認同和重視?!敝袊Q促會副會長盧鵬起說。
近年來,全球調解事業(yè)呈現強勁發(fā)展勢頭,而長期制約調解事業(yè)發(fā)展的調解協議效力和執(zhí)行問題也終于獲得解決。
今年8月7日,包括中國在內的46個國家首批簽署了《新加坡公約》。這一公約為調解后當事人達成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提供了跨境執(zhí)行的法律保障,將進一步提高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的積極性,對調解事業(yè)發(fā)展將是一個巨大的推動。
在羅東川看來,從《紐約公約》(全稱為《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到《新加坡公約》,強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體系的精細化需要落地。在上述兩個公約之外,7月2日,《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在海牙簽署,意味著民商事判決公約國際統一規(guī)則的初步確立。這三大公約“共同構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三駕馬車’,展示了國際社會對多邊主義的共識”。
新加坡律政部副常任秘書潘家煌認為,這三大公約將形成完整的國際爭議解決執(zhí)行框架,將給予企業(yè)更大的保障,有助于促進調解者使用,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fā)展。
中國支持三大公約
司法曬出優(yōu)異成績
中國是多邊主義的堅定支持者,作為上述三大公約的積極參與者,其對于打造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態(tài)度表露無遺。
尤其是關于調解這一出自于中國的“東方之花”,中國更是以首批簽署《新加坡公約》的積極行動展現了自己對于商事調解的支持態(tài)度。
“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第一大貨物貿易國和雙向投資大國,商事主體之間、中外企業(yè)之間的糾紛爭議也不可避免地增多。通過調解方式,低成本、高效率地解決商事糾紛爭議,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huán)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北R鵬起說。
的確,對于近年來花大力氣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中國而言,調解是必然要用到的糾紛解決方式。羅東川指出,隨著國際商事活動的日趨頻繁,構建調解、仲裁、訴訟相互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成為保障跨國經貿合作有序開展、維護國際商業(yè)秩序平穩(wěn)健康的必要保障,“我認為也是打造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因素”。
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政府,或是商界代言人,近年來對調解均表現出了大力支持與發(fā)展的態(tài)度。
羅東川明確表示,中國最高法院對打造調解、仲裁、訴訟多元化、立體化的平臺持支持的態(tài)度。
2018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诽岢?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支持“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據羅東川介紹,目前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已經受理13起案件,并公開開庭審理了多起,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在機制上,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始終重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努力打造有效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實際上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提供了一個平臺?!绷_東川說,目前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已經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五家仲裁機構,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等兩家商事調解機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機制,鼓勵當事人通過仲裁或調解的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羅東川透露,在這個平臺里,仲裁機構和調解機構將來也是開放的,將根據發(fā)展吸納更多的仲裁機構和調解機構參與進來。
在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之外,承擔著更多商事糾紛解決任務的地方法院也在踐行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一站式”解決要求上積極行動。
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海龍介紹,自2017年以來,重慶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含涉港澳臺)案件1614件。在推動成立重慶自貿試驗區(qū)法治保障工作推進組、設立全國第一家覆蓋自貿區(qū)全域的專門法院、完善商事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建設集約化信息化“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積極構建陸上貿易規(guī)則、加強內陸開放法律研究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努力營造穩(wěn)定、公平、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積極為推進“一帶一路”和重慶自貿區(qū)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部作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工作指導部門,今年5月召開了首次全國調解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司法調解優(yōu)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截至2018年年底,全國有人民調解委員會75萬個,基本形成了覆蓋城鄉(xiāng)和重點行業(yè)、重點領域的組織網絡;人民調解員達到350多萬,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達42萬。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國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調解矛盾糾紛已突破千萬件,調解成功率96%以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作出了重要貢獻。
在線調解網站啟動
辦案效率全面提升
作為中國商界的代言人,長期以來,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一直在堅持不懈地推動調解的普及運用和發(fā)展。
僅就國際調解高峰論壇而言,自2016年起每年舉辦一屆,已舉辦四屆,論壇得到了各方支持,影響力不斷擴大,成為中外業(yè)界人士關注、認可和參與的知名品牌活動。
除了搭建調解方面的交流平臺,擴大調解的影響之外,中國貿促會還成立了涉外商事調解機構,即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是國內最早成立的。
據盧鵬起介紹,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30多年來已處理了上萬件調解案件,是國內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業(yè)務的先行者、實踐者和探索者,目前已建立了51個地方和行業(yè)調解中心,與國外21個對口機構建立了多雙邊聯合調解機制,選聘900多名中外調解員。依托自身國內調解工作網絡和國外法律服務機構、商協會服務組織的良好合作關系,積極為商事糾紛當事人提供國際化的調解服務,不斷推動調解理論創(chuàng)新和實踐創(chuàng)新。
在論壇舉行當天,中國貿促會再次獻上大禮——中國貿促會在線調解網站啟動。據介紹,中國貿促會在線調解網站承載了最新開發(fā)的網上調解系統,在保證調解協會符合貿促會調解規(guī)劃的情況下,簡化了商事案件的辦理手續(xù),進一步提高了商事辦理的高效化和便利化,51家調解分中心將逐步使用此系統辦案,全方位提升商事調解案件的辦理效率。
《新加坡公約》已然帶來一個新的時代。羅東川指出,下一步我們要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通過具體的司法實踐,明確公約解釋和實用的邊界,加強國際法的可落地性,公約的落地在中國的生效還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解決。同時要積極參與制定相關的示范法、貿易規(guī)則,研究制定符合當前國際經貿發(fā)展現狀,適合“一帶一路”區(qū)域特色的具體規(guī)則,構建多元化、法治化、智能化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體制。
“如何把調解與其他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比如法院的訴訟、仲裁、專家評估等融合起來,讓他們在不同的法治下也能夠同樣發(fā)揮最大的效率,應該是往后發(fā)展的一個重要方向?!毕愀勐烧靖呒壷砻袷路蓪T陳潔儀提醒道,調解的目的是要達成和解,過程不一定要厘清正反各方的法律責任,而是要得出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潘家煌認為,《新加坡公約》是一個很好的開始,“這反映了各國意識到國際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性以及調解作為一項國際糾紛解決機制的優(yōu)勢”。
潘家煌建議,鼓勵更多國家簽署《新加坡公約》,同時支持調解機構的發(fā)展,培養(yǎng)更多的調解人才。
此前,新加坡與中國在這方面進行了緊密的合作。今年1月24日,中國貿促會與新加坡律政部在北京聯合主辦了第一屆中國—新加坡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論壇,在論壇上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和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共同建立“一帶一路”調解員名冊。8月6日,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簽署了一份戰(zhàn)略性合作的諒解備忘錄,促進國際商事調解領域的合作。“新加坡期待與中國更緊密的合作,共同推動法律與國際爭議解決服務的發(fā)展?!迸思一驼f。
責任編輯:朱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