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合同的無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銷的變化

時代幸運者團隊2021-05-14 12:28:51

《民法典》對合同的無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銷重大變化!與你生活息息相關。

哲彬 求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以后,對于合同的撤銷、解除、無效規(guī)定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有重大變化和不同,比如撤銷權的提起、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等等,比如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在原《合同法》第52條以條款形式列舉五種無效情形。但在《民法典》中并沒有以條款形式列舉,需要在整部《民法典》條款中去查單獨的規(guī)定。如果還以之前《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理念模式分析民事合同,會進入誤區(qū)。以下為作者匯總精典,供參考。

第一、《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法定情形,其中第四種就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2021年《民法典》將正式實施,《合同法》屆時將會被廢止。但《民法典》合同編并沒有像《合同法》似的,列舉中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人就有疑問:《民法典》時代,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呢?哪些條款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內(nèi)容呢?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謹慎!

其實,從近幾年司法實踐看,法院對于認定合同無效是非常謹慎的,畢竟涉及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所以法院在審理合同效力糾紛時,對認定合同無效盡量保持謙抑的態(tài)度,盡量尊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盡量不認定合同無效?;诖耍睹穹ǖ洹泛贤帥]有以列舉的方式,列出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而是通過《民法典》五百零八條規(guī)定,《合同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總則第六章的規(guī)定。

“合同編”關于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

《民法典》合同編涉及合同無效的條款:

其一、【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其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其三、【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的情形】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guī)定?!?/span>

“總則編”關于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

其一、【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span>

其二、【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span>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其三、【簽訂違法違規(guī)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其四、【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其五、【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span>

第二、民法典關于合同解除制度的10個變化 ?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將不再保留,有關合同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將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編替代。

民法典合同編繼承了現(xiàn)行《合同法》的內(nèi)容,總體上沒有做較大調(diào)整,但是對有些內(nèi)容進行了重新規(guī)范和梳理,今天企服家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關于合同解除制度的10個變化。

1、增加了合同僵局中的解除制度: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制度(第563條第2款):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增加了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第564條第2款):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不行使,或者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增加了解除通知中的自動解除內(nèi)容(第565條第1款第2句):

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5、增加了對方有異議時啟動公力救濟程序的主體(第565條第1款第3句):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6、增加了直接以公力救濟方式請求解除合同的制度(第565條第2款):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7、增加了公力救濟時合同解除時間節(jié)點的規(guī)則(第565條第2款):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8、增加了違約解除時的違約責任承擔規(guī)則(第566條第2款):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增加了合同解除對擔保責任的影響(第566條第3款):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對典型合同中解除規(guī)則的修改(如:第933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撤銷權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申請撤銷合同的,要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而合同可以撤銷的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以欺詐手段實施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