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2020修正)
(法釋〔2020〕17號)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1994年3月26日,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起重新計算。

上面說的啥意思?有的人可能不理解,律師用通俗的語言給你說明白,比如你說,你們直接發(fā)生買賣合同,約定的是收到貨后,立即付款,結果收到貨對方沒有付貨款,出賣方同意讓寫了一個欠條,而且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么這個欠條的訴訟就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計算時效了,比如2023年2月10日出具的,時效的起始期限就是2023年2月10日起計算。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最晚應在2025年2月9日。

如果由于自己的原因,導致自己的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如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還款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還款請求);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計算6個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臺風、地震、洪水等);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待確定了再行計算);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