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掛靠經營中,被掛靠人僅出借資質收取固定管理費,掛靠經營風險由掛靠人承擔,所得利潤亦由掛靠人享有。

因此,在被掛靠人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jù)公平原則和具體情況向掛靠人進行追償索賠。

建設工程領域中,借用資質施工又稱掛靠施工,即無資質或者資質不足的施工主體借用有資質的主體名義與發(fā)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工程的行為。

在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僅收取固定比例的掛靠費,從發(fā)包人處承攬工程的最終風險、收益均歸屬掛靠人。當然掛靠人為完成施工,通常需要簽訂分包、購銷或者租賃合同等。

而當工程出現(xiàn)質量問題,或掛靠人未按約定向下游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設備租賃商支付款項時,與第三方的糾紛便會產生,若被掛靠單位在上述糾紛中承擔責任后,能否向掛靠人進行追償呢?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怎樣確定?

經筆者檢索相關案例,實務中需要依據(jù)具體情況選擇救濟方式和責任分擔:

一、工程質量責任

在被掛靠人對外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或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情況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工程質量爭議中,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發(fā)包人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被掛靠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掛靠人按照承擔責任比例問題進行追償,但關于承擔份額問題,實務中有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掛靠情形下,被掛靠人的獲益僅有管理費,因此被掛靠單位僅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按份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共同侵權情況下,共同侵權人內部應根據(jù)責任大小確認承擔責任份額。

二、付款責任

在被掛靠人對外向第三人承擔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租金、違約金等債務責任的情況下,無論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是掛靠人還是被掛靠人,這類合同實際意義上的權利享有者及義務承擔方均應是掛靠人。

因此,在被掛靠人墊付相關款項后,根據(jù)公平原則,有權按照雙方掛靠協(xié)議約定向掛靠人進行追償。

三、損害賠償責任

在掛靠人雇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遭受損害,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被掛靠人應當對掛靠人雇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同時依據(jù)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被掛靠人承擔施工人員因施工受損的賠付責任后,是有權向掛靠人進行追償索賠。

四、行政處罰責任

在被掛靠人因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產生行政罰款的情況下,該處罰由于是被掛靠人自身過錯行為導致的,具有特定性,與掛靠人的行為之間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應由被掛靠人自行承擔責任,無法向掛靠人進行追償。

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司法裁判情況,被掛靠方對外承擔責任后,雖然大概率可以追償,但掛靠人的損失可能難以得到全部支持。

因此,為了避免破壞建筑市場的穩(wěn)定有序發(fā)展,避免給建工企業(yè)經營、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帶來隱患,施工企業(yè)一定要合規(guī)經營,避免掛靠經營情況的產生;即便存在掛靠經營情形,被掛靠人也應該對相關工程進行嚴格的管理,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避免不必要糾紛的產生。

特別要注意的是,被掛靠單位在對外承擔責任時,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jù),為后期向掛靠人進行追償提前做好準備。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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