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6+1種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2024年,法院共審結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1.8萬件,仲裁裁決撤銷率不到2%,

全年沒有裁定拒絕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2023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1.08萬余件,

全國法院撤銷或部分撤銷仲裁裁決552,撤裁率5.11%。

筆者擬開通系列合集整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例供讀者交流學習。

今日討論的問題是:共益債務的認定是否屬于可仲裁的范圍?

 

案情簡介

     黃山某旅游公司因和新世紀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向黃山仲裁委申請仲裁,

后黃山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關于案涉工程款,黃山某旅游公司應從其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新世紀某公司,若其破產財產未能足額支付的,新世紀某公司有權在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黃山某旅游公司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其認為案涉裁決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將案涉工程款認定為共益債權(),裁決在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該裁決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作出裁決依法應予撤銷。

 

裁判理由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仲裁裁決將案涉工程款認定為共益債權(務),需對該工程款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債務作出認定,而對工程款在破產案件中性質的認定明顯超出雙方當事人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審查范圍,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另,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債務。即認定共益債務需對債務是否產生于破產程序內及是否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而負擔進行審查,故該認定應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作出,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破產管理人申報要求債務人清償或者請求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綜上,撤銷案涉裁決。

 

案件焦點

共益債務的認定是否屬于可仲裁的范圍?

在本案中,仲裁機構在裁決中要求工程款應從其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實則是將其定性為共益債務。法院明確表明,認定工程款是否屬于《企業破產法》第42條所規定的共益債務,此行為明顯超出雙方當事人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審查范圍,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

    對于共益債務的認定,必須審查兩項核心要件:其一為時間要件,即債務是否產生于破產程序開始后;其二為目的要件,即債務是否系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上述審查事宜關乎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以及破產程序的順利推進,因此,認定權專屬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應由管理人或債權人向破產法院申報或請求裁定。仲裁委員會作為解決平等主體間合同或財產糾紛的機構,無權對涉及第三方(全體債權人)利益的破產程序事項作出裁決。

破產程序具備優先性與特殊性。仲裁程序在涉及破產企業時,其權力邊界僅限于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一旦觸及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債務性質的認定等破產程序核心事項,即構成無權仲裁,將會面臨撤銷的結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ㄈ┮騻鶆杖瞬划數美a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來源:仲裁二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