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代理資格的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
(2025)最高法法復19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代理資格的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的綜合報告》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答復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答復如下: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委會多數意見,即傾向于認為對社區、單位推薦公民代理人范圍應作限縮解釋,被推薦人應限于本社區、單位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但沒有明確具體的推薦范圍。其立法本意是彌補當事人訴訟能力的不足,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實現,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對社會團體推薦代理人范圍作限縮解釋,明確規定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情形,與社會團體推薦代理人的情形保持一致,作限縮解釋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民代理行為、維護法律服務秩序。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