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fā)商背景對交易有何影響? 開發(fā)商背景對合同的履行有密切聯(lián)系。開發(fā)商的背景主要包括其公司股東構成公司實力、誠信度等,開發(fā)商背景對開發(fā)項目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如開發(fā)商實力欠佳,極易形成"爛尾樓";開發(fā)商的誠信度對商口房買賣合同的履行是極為重要的,特別對于預售房,如其信用度較差,常有違約,購房人就要與人打交道了。律師建議簽訂合同前應對開發(fā)商的背景情況進行調查。 二、 雙倍返還是怎么回事? 雙倍返還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面積誤差導致的雙倍返還,即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诙N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或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第三種是指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要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后兩種情況,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雙倍返還,與雙倍返還有重大區(qū)別,但亦俗稱雙倍返還。 三、怎樣簽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中有許多選擇條款和空白條款,而正是這些條款容易造成糾紛。一般而言,開發(fā)商的律師對空白條款和選擇條款作過論證,經(jīng)維護其利益。相反,購買人對此一般并無經(jīng)驗,也無律師參考,極易上當受騙。律師建議簽合同時購買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留意合同條款: 1、 定金條款 有些開發(fā)商別出心裁地在合同中注明:認購方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在簽訂買賣合同的同時付清全部房款,認購定金自動轉為房款,逾期者所繳認購定金不予退還。這一約定本身就是個陷阱,它將侵吞本處于猶豫期的購房者的定金。 2、 解約權條款 有些開發(fā)商在合同中注明;若認購方違反協(xié)議中的任何條款,出賣方有權解釋本合同,認購方所付定金不予返還。這一條款對方購買顯然不利。 解約權一般適用于重大嚴重違約,并且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條款中的"任何條款"之約定,顯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律師建議;購房者不要認同該約定。 3、違約責任條款 在合同的條款中,違約責任是重要的一項,比如在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如對自己不公平或不利,在處理糾紛中的影響將是至關重要的?! ∪缬械暮贤@樣約定,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賠償。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作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入戶手續(xù)。該約定對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guī)定不對等,實質是加重購房者的責任,減輕經(jīng)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本所律師建議如購房者簽定了這樣的條款,可以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對該條款予以撤銷或變更。 4、 項目建設依據(jù)條款 在此條款,首先,注意出賣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是出讓,是劃拔,還是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會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其次要注意地塊土地面積規(guī)劃用途及土地使用年限。 5、 交接條款 在格式合同中,此條最后部分為空白,留為當事人協(xié)商約定,購房人一定要注意此部分約定是否公平。 四、二手房交易中房屋產(chǎn)權狀況對交易有何影響? 房屋系不動產(chǎn),國家對于不動產(chǎn)轉讓實行公示制度以保證交易安全,幫在交易前您一定要到房產(chǎn)管理部門調查房屋本身的產(chǎn)權狀況,審查出賣人是否有權處分、房屋是否已被轉讓,是滯設定抵押等情況。房屋產(chǎn)權對交易成功之影響巨大,購買人千萬不可等閑視之,律師建議購買人應由專業(yè)人士據(jù)實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