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仲裁機關和各級人民法院,是消費糾紛的終結裁判機關。
仲裁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直接受理裁處單位及公民因單位團體或個人消費發(fā)生的各類消費糾紛,更可以對消費者不服相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對消費糾紛調處結果不服的糾紛裁處。
仲裁機關裁處消費糾紛,可以發(fā)揮其和解、調解的民間性作用,也可以依法裁決發(fā)揮其準司法性的權威。仲裁機關的和解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或受到強制執(zhí)行。
西仲委商洛分會近期以12天時效裁處了郭**廚房裝飾購買進水軟管斷裂造成損失后,多次到相關單位和消協(xié)組織投訴半年未決的損害賠償糾紛,展示了仲裁機關裁處消費糾紛的高效、依法、公平、公正的便捷優(yōu)勢,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處理結果
簡 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各種交易日漸頻繁。在各種商品交易活動中,消費者追求“物美價廉”與生產、經營者非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矛盾愈加突出,各類消費糾紛日益增多。當消費糾紛出現(xiàn)時,消費者由于不了解仲裁機關,總是習慣于到消費者協(xié)會或相關單位尋求幫助。然而由于社團組織等單位的處理結果不具有強制性的局限性,往往制約了消費者維護權益最終保護點的實現(xiàn)。如何才能真正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向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機構尋求幫助。仲裁,作為與訴訟并存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其靈活性、快捷性、和諧性更加適宜于消費糾紛的解決,真正從民間性、司法性方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不必總是吃個啞巴虧,而是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生產、經營者履行義務。相約仲裁,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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