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分會行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洛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分會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三條 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洛分會)地址設在商洛市。

第二章 商洛分會

第四條 本分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組成人員均為兼職。商洛分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由駐會副主任兼任。

商洛分會聘請名譽主任和顧問。

商洛分會組成人員名單報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市政府備案。

第五條 商洛分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商洛分會任期屆滿的2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分會組成人員的更換;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后3個月內完成更換。

上一屆商洛分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分會組成為止。

第六條 新一屆商洛分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商洛分會主任會議提名,西安仲裁委員會審查、聘任。

第七條 商洛分會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八條 商洛分會委員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本地區仲裁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商洛分會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提議商洛分會秘書長、專家咨詢機構負責人人選;

(四)通過商洛分會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五)審議商洛分會案件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及除名;

(六)修改分會委員會章程;

(七)決議解散分會委員會;

(八)西安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商洛分會委員會會議形成的決定報西安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商洛分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在分會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負責分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條 商洛分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仲裁發展委員會。

發展委員會主任,由分會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條 分會委員會作出的解散決議經商洛市人民政府和西安仲裁委員會同意,商洛分會委員會終止。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分會下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在商洛分會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辦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務;

(二)收取和管理分會仲裁費用;

(三)開展日常法律、法規和仲裁工作的宣傳、咨詢服務;

(四)建立完善機關各項工作制度;

(五)辦理西安仲裁委員會及商洛分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三條 辦事機構負責人的選用,由商洛分會主任會議提名,其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秘書長提名,分會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 仲裁員

第十四條 商洛地區擬聘的仲裁員由商洛分會主任會議提出,經西安仲裁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頒發聘書及仲裁員證。個案特聘仲裁員由分會主任會議提名,經分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頒發聘書。

第十五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規則的規定,廉潔守法,保證當事人行使仲裁規則規定的權利。

第十六條 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十七條 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和材料,做好審理的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仲裁員開庭審理仲裁案件的,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十九條 仲裁員經仲裁庭或者分會同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分會辦公地點進行;未經仲裁庭或者分會同意的,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條 仲裁員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及時進行合議,并按規定制作仲裁文書。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審理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會應當提請西安仲裁委員會予以解聘:

(一)隱瞞應當回避的情形,對案件審理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繼續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分會應報請西安仲裁委員會將其除名。

第五章 財 務

第二十四條 商洛分會啟動資金實行社會籌資;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二十五條 商洛分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仲裁委撥付;

(二)當地政府、社會各界的贊助;

(三)籌資;

(四)當事人交納的仲裁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商洛分會終止,應當對財產進行清算,依法處分剩余財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商洛分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討論通過生效。

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