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

關于設立仲裁調解中心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2009〕45號《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等規定,根據工作需要,經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會)主任會議研究,報西安仲裁委同意,將分會內設機構原“調解室”設制改名為“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仲裁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

調解中心在分會領導下,按照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和調解規則,獨立承辦當事人申請或分會指定的、當事人委托的民商事調解案件;指導各專業仲裁調解室工作。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和經分會確認的調解書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

調解中心設正副主任各1人,(主任 暫缺)副主任由白書寶(仲裁員、分會律師仲裁聯絡員、陜西白書寶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律師)同志擔任,委員由商洛市司法局科長崔建國(律師)擔任。

調解中心辦公地址:商洛市通江西路環衛四樓

電話:0914——2988662

網址:www.slzcwyh@163.com

2010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