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仲裁審理前仲裁委員會應當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審理前通常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⑴送達仲裁文書、仲裁規則與仲裁員名冊。在實踐中,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⑵書面通知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這樣,既可以使當事人及時了解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有利于當事人行使其申請回避的權利;而且,也可以保證仲裁庭組成人員及組成程序的正當。

⑶審閱仲裁資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為了保證仲裁審理的順利進行,仲裁庭在審理之前,應當認真審閱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仲裁資料,通過審閱了解以下問題:①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事實、理由,被申請人答辯的主張及其事實、理由;②需要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必要的應當由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證據;③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

22、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仲裁基本原則中的或裁或審原則,當事人既已達成了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意味著他們放棄了通過訴訟途徑由人民法院對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權利,這是當時人雙方合意選擇的結果。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人民法院審理仲裁協議效力確認案件,應當如何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仲裁協議效力確認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詢問當事人。

24、什么是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反請求?

放棄,是指申請人根據處分權原則,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不再要求繼續原仲裁請求的行為。在實踐中申請人放棄仲裁請求常以撤回仲裁申請的方式進行。

變更,是指申請人在案件受理后基于案件情況發生的變化,或者對糾紛有了新的認識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更改仲裁請求的行為。變更仲裁請求包含部分變更和全部變更兩種情況,如果全部變更,可視為當事人原有的仲裁請求已撤銷,仲裁委員會只須對新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

承認,是指被申請人表示認可申請人啟動的仲裁程序,或者愿意接受申請人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要求。前者是程序上的承認,后者是實體上的承認。

反駁,是被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出理由和證據來對抗實體意義上的反駁。前者是以程序上的理由來反對申請人的請求,并用事實申請人不具備引起仲裁程序發生的條件,要求仲裁委員會終止仲裁活動;后者是以實體法上的理由來反對申請人的請求,以事實證明申請人的請求不合理。

反請求,是指在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與原仲裁請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有牽連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仲裁申請人原仲裁請求的獨立的請求。

25、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仲裁委員會審查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⑴反請求應由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出,否則,不能形成反請求。⑵反請求只能由被申請人向受理原仲裁申請的委員會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員會提出,只有這樣才能通過仲裁請求與反請求的合并審理,達到抵消或者吞并仲裁請求的目的。⑶反請求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受理原仲裁申請后,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提出,否則就無法實現與仲裁請求合并審理的目的。

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后,應當對該反請求進行審理,對于符合條件的反請求,應當予以受理,并將反請求副本送達申請人;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反請求,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對于反請求與仲裁請求,仲裁庭一般應當合并審理,以達到經濟仲裁的目的。仲裁委員會受理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后,如果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繼續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

26、什么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即指在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作出裁決前,為了保證生效裁決或者調解書順利執行付諸實現,由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并通過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強制性措施。

27、申請仲裁財產保全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仲裁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只能由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均不能依職權裁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我國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⑴申請財產保全的爭議案件應當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在仲裁程序中,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既可以是給付請求,也可以是確認請求,即請求仲裁庭確認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請求,只有申請人提出給付請求時,也就是爭議案件具有財產給付內容,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執行性時,才有必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便將來實現生效的仲裁裁決。⑵申請財產保全須具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只有出現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具體而言,在仲裁活動中所謂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主要是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行為,既當事人隱匿、轉移、損毀、變賣財物,以逃避所應承擔的實體義務的行為;所謂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客觀上的原因,如爭議的標的物或者其他財務系鮮活物品或者季節性很強的物品,不宜長期保存,或者由于風雨的侵蝕等自然原因易導致財物的腐爛、變質等。上述原因出現后,如不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可能使生效的仲裁裁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⑶財產保全申請須在一定期間內提出。仲裁法雖然沒有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設置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和我國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財產保全的申請一般應當在爭議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提出。⑷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向受理爭議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委員會系民間性(準司法性)爭議解決機構,雖然其無權采取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財產保全措施,但是,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只能向受理爭議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由仲裁委員會提交人民法院。

28、仲裁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財產保全應當遵循以下程序:⑴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財產保全申請。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請求財產保全的,只能向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不得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提出申請的時間,只能在仲裁委員會受理該案件后尚未作出裁決前,否則不予受理。申請書中要記明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價額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請財產保全的理由。⑵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擔保,由人民法院決定。在仲裁實踐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擔保的,即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既包括保證人的保證,又包括實物擔保。如果法院認為申請人可以不必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應當注意的是在什么情況下,哪一類案件需要擔保,應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⑷裁定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后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盡快作出裁定,具體時間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在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對復議申請法院應及時審查,保全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復議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⑸執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一經作出即應立即交付執行。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應由人民法院執行庭進行。

29、仲裁財產保全的執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對仲裁保全的執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⑴仲裁財產保全的事由。仲裁財產保全的事由是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這種事由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財產保全是相同的。⑵在仲裁過程中,是否要求對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當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受理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保全申請時,要強調申請人舉證責任,要求其提供保全財產的具體情況,如保全財產的所在地、數量、品名等;否則,人民法院無法采取保全措施。⑶仲裁保全的執行管轄。一般財產保全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外仲裁財產保全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⑷仲裁財產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是仲裁財產保全執行的根據,并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對被申請人執行。⑸仲裁財產保全的擔保和賠償。仲裁法沒有規定仲裁財產保全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問題。人民法院在作出仲裁財產保全裁定前,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30、申請仲裁財產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怎樣承擔賠償責任?

在仲裁財產保全的具體執行中,無論采取哪種保全措施,被申請人均無法對被保全的財物使用和處分,這會給被申請人帶來一定的損失。如果由于申請人錯誤所致,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既是對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是對申請人慎重行使財產保全申請權的法律要求。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與民事訴訟法是一致的。

在具體仲裁活動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⑴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被仲裁庭裁定駁回不予支持的。無論其是否提供了擔保,均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經濟損失。⑵仲裁請求部分受到仲裁庭支持,部分請求被駁回的。受到支持的仲裁請求小于整體仲裁請求時,而財產保全的請求范圍必然大于裁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利,因此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范圍不當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