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含仲裁調解)應當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仲裁協議。其標準范本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仲裁。"

二、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依法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各類合同、物權糾紛、產品質量、消費等民商事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確認合同效力。

三、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四、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五、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向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七、仲裁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及有關規定預交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八、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22號文件的精神,仲裁法施行前訂立的仲裁協議繼續有效。

九、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的,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費與國內仲裁案件收費采用同一標準。

十、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十一、仲裁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十二、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規定仲裁庭組成后,應當在4個月內做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十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四、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仲裁法規定的可撤消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