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民事舉證時限制度并未采取絕對的逾期證據失權原則
原創(chuàng) Liang法 2020-03-21 10:28:01
案情簡介
2016年3月25日,古典公司與源祥公司簽訂《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古典公司承建宕昌縣源祥商貿城建設項目中的鋼結構工程,承建方式為包工包料。
合同簽訂后,古典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開始施工,2016年9月1日完工,并要求源祥公司進行驗收,但其沒有進行驗收。2016年9月11日,源祥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封頂,并進行裝修。
甘肅源祥公司稱,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具備付款條件。本案中,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驗收。首先,案涉鋼結構安裝工程與裝修工程系由同一主體施工完成。鋼結構工程完工后裝修工程即行開始,并未向甘肅源祥公司提交鋼結構工程驗收申請,亦未進行工程交付。其次,甘肅古典公司提交的工程簽證單顯示,直到2016年10月28日鋼結構工程仍在施工。后雙方于2016年11月28日對工程分項進行了核算。故案涉鋼結構工程并非于2016年9月11日竣工,甘肅古典公司亦無證據證明甘肅源祥公司對案涉工程擅自封頂、裝修。二審法院于庭審結束后接收對方證據,強行組織質證,程序違法。二審判決認定甘肅源祥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質證,與事實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于竣工日期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甘肅源祥公司在二審庭審中的陳述,其認可于2016年9月11日對案涉工程舉行封頂儀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之規(guī)定,二審法院根據甘肅源祥公司的庭審陳述認定封頂事實,繼而認定封頂之日即2016年9月11日為竣工日期并無不當。
關于證據質證問題。甘肅源祥公司提出二審法院采信的部分證據系甘肅古典公司在二審庭審結束后提交且未經質證,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睆脑摋l規(guī)定可知,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時限制度并未采取絕對的逾期證據失權原則,對于逾期提交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視情形決定是否采納。本案中,二審法院根據查明事實之需,接受甘肅古典公司逾期提交的與本案爭議的基本事實相關的證據,并依法傳喚甘肅源祥公司進行質證,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甘肅源祥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質證,應自行承擔放棄質證權利的法律后果。故甘肅源祥公司主張二審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評析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能涉及案件事實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證明要件事實的證據,才是核心和關鍵的證據,才能最終在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鲿r發(fā)揮結果意義舉證責任的作用。對于確切查明逾期舉證系當事人故意為之者,應當嚴格適用證據失權,將該證據排除在外,且不得因此作為二審、再審改判的理由,也不得定性為錯案追究承辦法官的責任。證據失權,作為舉證時限制度制裁逾期舉證的最后一道“屏障”,雖然應當審慎行使,但也不可投鼠忌器,使之成為一只“紙老虎”。唯有法院執(zhí)法嚴明、自身硬氣,才能真正發(fā)揮出舉證時限制度的應有作用,樹立起司法的權威。
甘肅源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387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