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仲裁委員會關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就旅游服務合同糾紛仲裁案
案例內容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度假權益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甲方為丙公司,乙方為甲某、乙某;本合同為度假權益認購合同,由丙公司與乙方經(jīng)充分協(xié)商后自愿簽訂;乙方認購A度假俱樂部度假權益價格為60 000元,乙方在簽署本合同的同時一次性支付認購價,(其中會籍費15 000元,第一年認購A俱樂部權益價款(租金)人民幣3 000元,第二年至十五年每年認購A俱樂部度假權益價款(租金)3 000元;如甲方在合同有限期內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A俱樂部度假權益的,則甲方應退還乙方有效期內未使用部分的購買款項(租金);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蓋章,乙方交納度假權益款后生效,有效期自乙方認購A俱樂部權益期限屆滿之日終止;本合同非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不得隨意解除;因乙方原因且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約定扣除30%違約金后退還乙方;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任何義務的履行如全部或部分受到不可抗力或后果妨礙,受影響方應免于履行受妨礙或延誤的義務,直至該部分義務可以合理履行為止。
兩申請人于合同簽訂當日向被申請人支付度假權益價款60 000元,丙公司B分公司向申請人出具了60 000元收據(jù),在兩申請人要求下,2020年6月,被申請人向第一申請人出具了金額為60 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簽訂合同后,兩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B分公司提供優(yōu)惠赴澳大利亞的機票等服務,被申請人告知因疫情不能履約。嗣后隨著疫情的發(fā)展,兩申請人多次要求解除合同退還60 000元遭拒絕。2021年2月,兩申請人稱因被申請人拒不退款已投訴至南京消協(xié)要求被申請人返還60 000元,經(jīng)消協(xié)聯(lián)系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置之不理。
【爭議焦點】
因疫情導致旅游服務合同無法履行,旅游者是否可以要求解除旅游服務合同并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裁決結果】
(一)解除第一申請人甲某、第二申請人乙某與被申請人丙公司簽訂的《度假權益合同》;
(二)被申請人丙公司向第一申請人甲某、第二申請人乙某返還度假權益價款60 000元。
【相關法律法規(gu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與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jīng)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度假權益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度假權益合同》是一份有條件限制的旅游服務合同。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當日已繳納全部度假權益價款,嗣后兩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度假旅游合同,均被告知疫情不能履行。雖合同沒有約定度假旅游行程時間,但疫情仍在流行,繼續(xù)履行將面臨著更大的風險,作為被申請人因疫情導致合同履行未完成的,提供合同履行服務的當事人應當積極與兩申請人溝通,變更度假旅游合同或解除度假旅游合同,而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明確告知解除合同退還度假權益費用的情況下,仍怠于履行退款義務有過錯。故兩申請人現(xiàn)請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度假旅游權益費60 000元的仲裁請求應予以支持。
【結語和建議】
新冠疫情之下,因旅游服務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數(shù)量激增。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在面對合同履行產(chǎn)生問題時應當積極與旅游者進行溝通,變更或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問題導致合同不能夠履行,則應在旅游者明確告知解除時及時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