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024)最高法民申599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再審申請人張某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旨: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實際出資應當綜合貨幣出資存入銀行開設賬戶、驗資證明、出資證明書等予以認定。被申請追加人僅依據公司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即主張其有理由相信聶某斌已實際出資,不予支持。2.一審法院已查明公司收取發(fā)起股東入股款項的銀行賬戶并不存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結合被申請追加人無償受讓股權這一事實,一、二審法院推定被申請追加人應當知道原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并無不當。

基本案情:在對陜西某公司的執(zhí)行中,申請執(zhí)行人成都某公司向某中院申請追加張××等四人為被執(zhí)行人,一審法院判決追加張××等四人為被執(zhí)行人,張××提起上訴,某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張××申請再審,最高院駁回再審申請。

張某申請再審理由:(一)某2公司在成立時已經過法定驗資程序,會計事務所亦出具審計報告,張某民在受讓聶某斌的股權時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相信聶某斌已經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只有公司或債權人證明受讓人對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受讓人才承擔連帶責任。某1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張某民知道或應當知道聶某斌未出資的事實。一、二審判決僅以張某民受讓股權時未支付對價為由推定張某民知道或應當知道原股東聶某斌實繳出資未繳足的事實,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另外,案涉股權轉讓時已不具備相應價值,股權轉讓未支付對價有合理事由。。

最高院認為:本案的審查重點為:應否推定張某民應當知道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北景干婕暗幕痉墒聦嵕l(fā)生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故本案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張某民受讓原股東聶某斌60%的股權,應對聶某斌是否履行出資義務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某2公司在注冊資本實繳制背景下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等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實際出資應當綜合貨幣出資存入銀行開設賬戶、驗資證明、出資證明書等予以認定。張某民僅依據某2公司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即主張其有理由相信聶某斌已實際出資,不予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粚彿ㄔ阂巡槊髂?公司收取發(fā)起股東入股款項的銀行賬戶并不存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結合張某民無償受讓股權這一事實,一、二審法院推定張某民應當知道原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并無不當?,F(xiàn)張某民提供其受讓股權前后某2公司銀行流水信息,意欲證明其受讓股權時未支付對價具備合理事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股東張某受讓原股東聶某的股權是否應當知道原股東聶某未實際出資

一、

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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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追加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該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成都某公司可以申請追加原股東聶某或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

二、

訴訟程序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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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該解釋是普通民事訴訟的裁判規(guī)范,不能作為具有特別訴訟功能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裁判依據。質言之,申請執(zhí)行人四川某公司提起執(zhí)行異議,以張某受讓股權并知曉原股東聶某未實際出資,申請變更張某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法院應裁定駁回追加申請,張某可依照《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另行起訴。

1.事實推定的大前提應當周延。從實體判斷的角度看,一、二審判決認定受然人張某“應當知道”原股東聶某未實際出資的事實采用了事實推理的方法。其三段論推理過程是:

大前提:凡是受然股權后不查看公司設立前的臨時存款賬戶和進賬財務且零對價受讓股權的應知道原股東未實際出資的事實;

小前提:張某取得股東身份后有條件查閱出資存款賬戶的資料且受讓股權的對價為零。

結論:張某應當知道原股東聶某未實際出資的情形。

上述推導的大前提是不周延的。直白地說,不查看出資賬戶和零對價受讓股權與是否知曉原股東未繳納出資不存在對應關系,結論只是或然的,大前提確立的全程肯定判斷并不是張某知曉未繳納出資的充分必要條件。故此因大前提的謬誤自然導致推到結論的不確定性。

在商事交易關系中,股權的轉讓與受讓方關于轉讓價格約定和履行可能對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利害牽連,但對推定張某“是否知道”原股東聶某未繳納出資的事實判斷也不發(fā)生法律上的因果關聯(lián),支付了轉讓款也可能不知道出資的繳納情況,未支付轉讓款也不一定就不知道未繳納轉讓款。以判決的邏輯思維,是否轉讓款較高的,就認定張某不知未繳的事實;轉讓款較少的,知曉聶某實繳的可能性就越?。恢敝亮銓r轉讓股權,判斷知曉未出資的程度最高?

2. 受讓人注意義務的邊界。股權轉讓關系中,涉及原股東未實際出資的,股權受讓人的注意義務有哪些,合理注意程度應如何確定,關乎著商事交易的安全與效率。該案中,張某辯稱其對原股東聶某是否實際繳納出資是以驗資報告來判斷的。一、二審判決認為張某有查看公司設立時開設臨時存款賬戶(俗稱驗資賬戶)的注意義務,如查詢驗資賬戶是否存在,賬戶上的資金狀況等。張某變更為陜西某公司股東后,確有查閱公司財務的便利,但這不應認定為張某應承擔的謹慎注意義務。一個受讓股權變更的股東,相信公司注冊登記前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機報告,登記機關也根據驗資報告依法做出登記決定,張某的謹慎與注意就是建立在對法定驗資機構和登記機關的信賴上,這種信賴只能來源于外觀形式上的審查。要求查看臨時存款賬戶,實質是對形式審查義務的外溢,將注意義務加重為實質審查義務。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入賬的資金是否善意取得,是否會產生刑事的追繳等等。原股東未實繳出資,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間接損害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讓股權受讓人承擔原股東的出資瑕疵風險,本質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設定的一種代為履行責任。張某作為股權受讓人應承擔適當的注意義務,以維持債權人保護與受讓人擔責之間利益的適度平衡。放任股權受讓人的注意義務,其享受了未出資的股東權利,不承擔出資的連帶責任有失公平;加重受讓人的注意義務,一是交易成本增加、二是交易機會減少,三是更多的商人不愿進行更多的交易,社會經濟的活力就會減弱。如在公司對外擔保的糾紛中,債權人主張擔保債權就應承公司是否做出擔保意思表示的證據,但債權人對諸如擔保決議的審查只能是形式審查,如果一定要實質審查,或許債權人就取消了與相對人的交易機會,畢竟商事交易是需要成本,也是講求效率的。

注意義務邊界的確定,要結合商事主體交易的事項、交易的場景等綜合研判。商事活動是雙方甚至多方參與的市場交易,各方的注意義務難以由法律做出詳盡的制度安排。訴諸司法的,注意的界限由法官審查認定,法官也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也有邊界的界定,其中邏輯推理和情理判斷是事實推定的基本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