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仲裁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仲裁和解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則仍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發布時間:2007/10/13)
二、什么是仲裁調解?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并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發布時間:2007/10/13)
三、為什么要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在我國,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調解程序只有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才能啟動,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會詢問參加仲裁的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將主持調解;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調解,則仲裁庭不能啟動調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啟動調解程序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選擇。
仲裁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根據調解協議出具裁決書或調解書。
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1、如果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簽訂調解協議,由申請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請,則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退回部分仲裁費給當事人。2、調解達成協議的,自動履行的比例更高,節省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風險。3、調解解決糾紛能使雙方當事人繼續保持友好的關系,有利于雙方今后的商業往來及合作。
鑒于調解具有諸多好處,當事人應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充分準備,積極參與。首先,當事人應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態度。認真考慮自己的勝率和輸率,更要考慮自己的不足之處,調解時不能要價太高,實踐中面臨的執行難問題要作為讓步的一個因素在調解時予以考慮,否則容易適得其反。其次,當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調解方案的時機和方式。既要考慮實現本方利益,也要考慮對方的可接受度,在一個相對合理的平臺上盡快接受調解方案。
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是靈活多樣的,可以在庭審中進行,也可以在庭審后進行;可以口頭磋商,也可以書面交換意見。仲裁庭一般會以下列三種方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一是仲裁庭同時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面對面);二是仲裁庭分別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背對背);三是雙方自行磋商。當事人應誠懇地與對方溝通,尋求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退一步海闊天空”是當事人對待調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參與調解時留意運用。(發布時間:2007/10/13)
(來源:中國商事仲裁網)

